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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文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27号)


  《重庆市水文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9日

重庆市水文条例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管理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城乡饮用水和水生态安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文工作,其直属的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市管权限以外的水文工作。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市水文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范围内水文活动;

  (二)具体承担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专用水文站设立审批和本市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管理和使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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