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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结合本单位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本单位日常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实施管辖单位爱国卫生和除“四害”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除“四害”防制达标,控制吸烟,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卫生意识。

  3.与各委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巩固达标措施。

  4.完成爱卫会下达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做好书面总结。相关书面档案资料健全。

  第五条 各行政区及功能区职责

  1.围绕体现以区为主的工作方针,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制定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

  2.加强区、镇(街)爱卫会及办事机构建设,具备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各区、镇(街)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社区等基层单位须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3.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4.做好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各项防治设施建设完善,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两倍以内。

  5.积极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参加爱国卫生清洁义务劳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环境。

  6.加强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辖区各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保持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和卫生镇村工作。

  7.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外来工聚集地、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的卫生管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卫生环境,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做到环境整洁、设施完善、路面平整、管网通畅、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

  8.加强辖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维护辖区环境质量,空气污染(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90%,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保持10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0分贝,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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