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9〕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城镇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城镇社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工作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珠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爱卫会)具体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检查、评价、督办、总结、奖惩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等工作。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委员为所在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共同职责
1.健全爱卫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有相适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