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司法鉴定援助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材料。
第八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司法鉴定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给予援助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司法鉴定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市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予以司法鉴定援助。
第九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鉴定事项不能重复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确有必要再次申请援助的,应当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胜诉后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退还司法鉴定援助费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出具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时应当要求申请人签订同意胜诉后返还司法鉴定费用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同意司法鉴定援助后,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凭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到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应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援助范围内的司法鉴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援助委托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组织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司法鉴定援助,不得收取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司法鉴定援助受援人、人民法院和市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获得相应鉴定补贴,鉴定补贴从财政拨付的司法鉴定援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按季度发放,市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援助数量、补贴标准给予统计发放。司法鉴定机构领取补贴时,需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和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审理完毕后,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领相关法律文书。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补贴暂行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贴标准
|
一、法医临床类鉴定
|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 例
| 400元
|
交通事故、伤害案件、职业病等致残程度鉴定
| 例
| 400元
|
职工工伤鉴定
| 例
| 400元
|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 例
| 400元
|
劳动能力评定
| 例
| 400元
|
医疗费和续医费审查
| 例
| 500元
|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 例
| 800元
|
二、法医病理类鉴定
|
死亡原因鉴定
| 具
| 1600元
|
死亡方式鉴定
| 具
| 1600元
|
死亡时间推断
| 具
| 1600元
|
尸体解剖
| 具
| 2500元
|
开棺验尸
| 具
| 4500元
|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 片
| 60元
|
三、法医物证类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
| 每一样本
| 1000元
|
四、文书鉴定(笔迹、印章)
| 每一检材
| 2000元
|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
法定能力鉴定
| 例
| 1500元
|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 例
| 1000元
|
智力障碍鉴定
| 例
| 1200元
|
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费
| 每人
| 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