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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
(深司〔2009〕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中的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的援助活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社会鉴定机构和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包括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

  第四条 下列人员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一)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诉讼案件当事人;

  (二)本市市、区两级法院批准减免缓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下列类别的司法鉴定援助:

  (一)法医临床;

  (二)法医病理;

  (三)法医精神病;

  (四)法医物证;

  (五)文书鉴定;

  (六)其他经过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

  第六条 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应当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状况证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本市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减免缓其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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