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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申请等工作。

  (二)建立项目动态通报制度。市农业部门于每月1日将上个月份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设立项目区标志牌,将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告。项目区标志牌样式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上级国土部门要求统一制定。

  三、规范管理,严格验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质量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农业、城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居环境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依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

  (二)规范项目选址。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取。

  (三)加强项目前期审核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区的勘察测量,并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后,认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的,出具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验收申请。

  (四)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市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确保项目质量,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备齐验收、抽查所需的图件和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组织施工,确保项目规范和耕地质量,防止水土流失等问题。项目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程措施落实到位。

  (五)严格项目验收工作。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国土、农业、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做好项目验收,落实省级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做好项目信息备案。市农业部门在项目验收确认后应及时将项目备案相关信息、档案移交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抓紧完善资料并进行网上备案,确保新增耕地指标能够用于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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