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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深府办〔2009〕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加快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

  保护耕地红线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零散,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耕作,也不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快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二、加强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工作合力

  (一)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制度。基本农田改造是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重要部分,各有关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基本农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审核和验收;

  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对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补充耕地的指标台账,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完成项目的信息备案;

  市农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把关,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行业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和送检,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备案信息,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指导和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市城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监管我市补助资金,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参与项目验收;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牵头解决项目涉及的征(转)地问题,确保顺利进场施工,市规划国土部门予以政策指导和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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