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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2.加强设计审查、论证和专项验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纳入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城市照明新建、改造工程必须经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设计论证和专项验收,未按节能要求实施的项目不予接管,直至符合要求。

  3.供电点要求布局、配置合理。

  (1)供电点布局合理,供电范围合适,控制变压器容量,避免贪大求多,变压器负载率宜在65%至75%之间。

  (2)变压器采用SC11型以上节能产品,电压波动较大的供电点宜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电压较稳定的供电点可合理选择电压分接头,降低、稳定电压,保证路灯系统在额定电压上运行,减少电能损耗,延长光源寿命。

  (3)供电点按容量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装置。

  (4)供电点根据"三遥"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安装"三遥"监控终端。

  4.路灯(非LED)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路灯(非LED)采用高效率灯具、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和节能型镇流器,已实施能效标识产品达到1级标准。注意因地制宜,根据道路等级和现场情况合理选用高效光源。

  (1)常规路灯灯具效率75%以上,泛光灯具效率65%以上;配光合理,满足道路照明对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防护等级IP65或以上。

  (2)高压钠灯初始光效达到或超过《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的能效等级1级指标;镇流器能效因数达到或超过《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的节能评价值指标;600W、400W、250W高压钠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优先配套600W/400W、400W/250W、250W/150W双功率镇流器。合理配置电容,高压钠灯在额定功率状态运行时功率因数0.9以上,在较低功率状态运行时功率因数0.85以上。

  (3)陶瓷金卤灯初始光效90Lm/W以上;镇流器自身功耗不超过光源功率的15%,小功率陶瓷金卤灯优先配套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合理配套电容,功率因数0.9以上;电子镇流器功率因数0.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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