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有关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招标资格审查、评标专家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等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法规制度。配合牵头部门制定我省《进一步规范建设招投标行为的若干意见》。逐步探索计算机辅助和异地远程评标、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和定标等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拓展“阳光交易”的良好环境
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加强信息的集中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必须通过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推行《吉林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改善评标办法,规范业主代表的评标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行的评标办法,试行“两阶段评标法”。重点现场监管业主评委的评标行为。设立《招标投标资深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档案,定期培训,实行准入和清出的动态管理。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设置进入核准和备案。
加强过程检查和标后跟踪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贯彻、业务培训以及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执法人员定期考评,不称职的要调离,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
4、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长效机制
建立专项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突出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投标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和招标投标投诉复审制度。建立举报平台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严肃查处投诉、举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至2009年9月底)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住建厅厅长柳青任组长,曲汗青、褚民华、王涌慧、范强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处长为成员。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副厅长王涌慧兼任。参加部门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吉林电监办等单位明确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并作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详见附件)。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