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
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针对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
1、严格实施《
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完善《
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抓紧制定出台《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类及处罚量化标准。
2、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重点做好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监督检查
(1)会同国土厅、监察厅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2)会同监察厅对重点治理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逐一清理检查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处理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未依法公开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违法违规问题。
3、加强对城乡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