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诊、复检合格的公务员,在慢病定点单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用于治疗检诊合格病种的医疗费按照85%的比例补助(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慢病定点单位的,按照90%的比例补助)。
对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补助病种的,补助限额以最高补助病种为准,其他补助病种最高补助限额折半累加计算(各病种年度最高补助限额详见附件)。
五、费用结算管理
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在定点单位须持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自己应承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慢性病定点单位结算。
公务员因补助病种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定点单位管理
自愿承担门诊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单位(包括定点一、二、三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含诊所、卫生所)须与市医保中心签定服务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协助市医保中心做好门诊慢性病补助的信息上传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公务员按照检诊合格病种,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销售处方药时,须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监督审核管理。严格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定点考核内容,对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诱导公务员选择定点单位或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三)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应自觉遵守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不得冒名顶替使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对弄虚作假取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资格,追回已补助费用,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于相应处罚。
八、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大劳发[200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