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海规〔2009〕1号 2009年9月10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江苏省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权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抵押登记。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经登记后设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