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内容:实施扶贫产业项目的低收入村要将扶贫项目的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建设情况、有无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等资料备齐,按规定程序申报。
申报程序:实施扶贫产业项目的低收入村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及时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对象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政策性审核后拨付资金。扶贫产业项目实施时区市县、乡(镇、街道)、村(合作社)要逐级签订责任状。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度。扶贫产业项目要在村委会所在地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具体扶持项目、补助依据、条件、数量及区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等,并做好现场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日常监督和管理。区市县扶贫主管部门、财政局适时对整村推进扶贫产业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市农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实施扶贫产业项目村的扶贫状况进行绩效考核。凡未实现当年扶贫目标、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市财政于下一年度相应减少该地区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为确保整村推进扶贫工作顺利实施,市财政对实施扶贫产业项目村所在区市县安排5万元作为扶贫项目管理费,用于区市县、乡(镇、街道)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示和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运行、报账制管理等方面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6]536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办法安排的有偿使用扶贫资金由各低收入村所在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回后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低收入村实施扶贫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