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民具有较高的积极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计划和选定扶贫产业项目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监督实施;
对由产权明晰、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扶贫产业项目的低收入村优先扶持。
第四条 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低收入村发展农业生产项目及与生产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扶贫资金使用原则:资金匹配投入、整合使用原则;整村推进原则;公开透明、择优扶持原则;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
第六条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市财政对纳入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的低收入村一次性补助60万元。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能够直接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及与生产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七条 扶贫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整合使用,既要与其他政府性资金相结合,又要与金融资金、民间资金等其他社会资金相结合。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选择有政府资金和金融资金、民间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形成合力,发挥财政扶贫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便能实现三年整村脱贫目标。
市财政将加大对低收入村的投入,凡使用市财政支农资金用于扶持低收入村农业生产项目,其补助标准可以在30%内上浮。
第八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0)其他与扶贫开发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九条 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各区市县财政必须建立扶贫资金专户。市财政将市补资金拨至实施扶贫产业项目村所在区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区市县扶贫主管部门按要求负责扶贫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区市县财政根据扶贫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按报账制要求对扶贫资金进行复核、拨付、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