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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9]659号)


各有关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整村推进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贫困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是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以县为主、整村推进、整合资金、连片开发”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农委。

  附件: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 连 市 财政 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三部委《关于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开办发[2008]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7号)、《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当前形式下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09]4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09]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就是将分散投入到低收入村的资金集中投放,通过实施以改善低收入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的农业生产项目及其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增加低收入村农民收入的目的。

  第三条 纳入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低收入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政府确定的大连市低收入村;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务实、村民信任且有能力带领村民致富;

  (三)低收入村要有具体脱贫规划和切实可行的脱贫措施。扶贫开发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资源条件配置,三年实现整村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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