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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考核、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本条第一款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 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一)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二)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七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

  2、城镇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3、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在职残疾人,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补贴条件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残联;不符合初审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注明原因退还给申请人。

  (三)审批。区县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申请审批表》退还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将审批情况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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