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缴费补贴的其他残疾人,由区县经办机构根据银行每月扣款成功信息汇总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并将残疾人名单和需要补贴的资金情况,于每月25日前提交区县残联。区县残联进行核对后于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区县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
八、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应持《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缴费补贴转移手续,并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迁往外埠的,经区县残联同意后,由户籍迁出区县的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补贴资金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并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残疾人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补贴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九、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死亡的,补贴资金不得继承。补贴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享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重度残疾人范围
附件2: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3: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
附件4: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花名册(略)
市残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享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范围
1、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2、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3、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4、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
附件2:
北京市残疾人参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