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部门以及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市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
  第七条 (提前服务)
  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提前服务:
  (一)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二)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提供咨询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到审批部门进行约定获得提前服务。
  第八条 (公示)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向牵头部门提供包含本部门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提前服务的事项和方式,以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应当在审批场所公示并联审批涉及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提供给申请人取阅。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九条 (申请告知)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涉及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材料提交、接收和交接)
  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牵头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牵头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相关申请材料;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交接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补正)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