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力度,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
1、启动学习宣传月活动。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及有关部门安排,将2009年10月确定为法律宣传月。各县、镇(乡)要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为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与深入贯彻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广播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
2、搭建宣传平台。市、县电视台、《中卫日报》社要开设专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镇(乡)要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印发法律宣传单,制作法律挂图,使法律直接宣传到村、到户。
(二)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仲裁员、调解员开展培训工作,为法律实施提供人才支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法制局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依法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在法制办(局)实施培训的基础上,市农牧林业局、各县农业(农经)部门要集中力量,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使他们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市农牧林业局、各县农业(农经)部门要对目前县(区)、镇(乡)、村三级调解仲裁机构建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镇(乡)村调解、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中卫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县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设立相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