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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2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本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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