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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责任制,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全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所、队、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财务会计机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分类和数量核算;使用单位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和日常管理,配合财务、资产等管理机构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经资产管理机构专管人员登记后方能领用或调换。

  4、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机构一般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物保持一致。每年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固定资产盘亏表,报局领导批准,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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