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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

  (一)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的大坝至库区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地,以及坝下征收的土地;
  (二)新宾满族自治县输水隧洞出口至大伙房水库的苏子河河段,其中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为准;
  (三)输水隧洞(含支洞、竖井)、地下输水管道;
  (四)输水工程引水口及输水隧洞出口,稳压塔、加压站、闸阀井、配水站、接管点、调节池等设施,输水工程专用道路,输变电线路、变电站和通信设施,输水工程安全监测、水文和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输水工程管理用房、纪念馆、标志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等征收的土地(以下简称其他输水工程设施征收土地)。
  第十四条 禁止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采矿、打井、挖塘、堆放大宗物料和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影响输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输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第十三条(三)、(四)项规定的管理范围内取水、取土、挖砂、兴建与输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为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范围:
  (一)西江水库、凤鸣水库有堤坝的,由其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0米,无堤坝的,由其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至分水岭脊线;大伙房水库由其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至分水岭脊线;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坝下征收土地边界外延200米;
  (二)苏子河河段管理范围边界向河道上游延伸1000米,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延伸100米;
  (三)输水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
  (四)地下输水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
  (五)其他输水工程设施征收土地边界外延50米;
  (六)穿越河道由输水管道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1000米,下游延伸2000米。
  第十六条 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沿线群众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等活动,但不得影响输水工程安全。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影响输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输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在输水隧洞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采矿;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砂、堆放大宗物料和垃圾(废渣)、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地下输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5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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