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其中,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价值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设立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推进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组织管理、落实扶持措施、认定和扶持办法的修订等工作。
第七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程序:企业向市地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市地工业管理部门初审申报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定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认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确认公布《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首台(套)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认定证书;未实现销售的,待完成销售后再颁发认定证书。《目录》和认定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专项扶持资金从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用户、奖励生产企业、首台(套)产品保险和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条 对列入《目录》或获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扶持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