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工作程序
(一)交售报废车辆。车籍在本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的车主,应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本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
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
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
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二)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联合服务窗口拟在中心城区、塘沽区、宝坻区各设一个,地点待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三)查验审核材料。联合服务窗口接到车主递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后,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工作人员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联合服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兑付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