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
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时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在补贴时间内,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既符合以上补贴范围,又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贴形式。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