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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需要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向市水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邀请书或推荐信;

  (三)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第七条 备选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福建省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备选专家库。

  凡属市水利局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库专家由各业务处室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经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汇总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九条 备选专家数据库和专家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在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下,各相关处室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和要求,报分管局长审定后,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在专家评审或咨询服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工作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用电子版报送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地为本市水利工程项目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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