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与省级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第五条 各级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企业端监控系统应按照《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区级监测显示终端与市级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通讯线路应采用光纤专线连接。
区级监测显示终端建设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的要求(略)
第八条 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
区级监测显示终端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区安监局向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快终端系统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区级终端系统与市级监测平台的联网。
企业端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自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成后的市级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平台采取24小时值班制,与行政值班合二为一。监测采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巡查的方式,监督内容包括:
(一)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情况;
(二) 值班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三) 监控设备运行状态;
(四) 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 区级监测显示终端可实行相对灵活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通过实时调用、抽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控数据和视频图像,实现日常监管目的;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可通过配备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接收市级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平台的预警信息,保证及时响应。
第十一条 各级平台建成后,应制定相应的值班值守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监控规程,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值班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符合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全市监控系统预警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