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安监综合〔2009〕8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安委〔2008〕4号)和《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指导意见》(闽安监管三〔2008〕2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建设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安委〔2008〕4号)和《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指导意见》(闽安监管三〔2008〕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并实现与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
第三条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应报市安监局备案,其中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方案还应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四条 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按照下列模式建设:
(一)市安监局建设市级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企业端监控系统;
(三)市级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直接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端监控系统联网;
(四)各区设立区级监测显示终端并与市级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联网,以获取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