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本市重点及新兴市场境外展会的公共布展

  4.其它本市重点支持的大型境外展览项目

  (二)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

  1.自主品牌境外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

  2.专利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

  3.产品认证

  4.境外商标注册

  5.境外售后服务及营销体系建设

  (三)支持出口结构调整相关项目

  1.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2.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4.纺织品“走出去”项目

  (四)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1.应对欧盟REACH法规专项扶持

  2.应对欧盟ROHS指令、EUP指令检测费扶持

  3.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等国外农药残留及兽药残留检测费扶持

  (五)支持本地品牌发展及建设

  1.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品牌宣传推介活动

  2.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为推进品牌建设而进行的培训及调研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重点包括:

  (一)扶持对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外贸服务机构。

  已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再申报第五条第(一)、(二)款项下的扶持资金。

  (二)扶持重点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含新兴市场)及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由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贸发展实际情况及项目成长性等相关因素,对优势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资金扶持标准原则上为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特殊项目经申请同意,可提高扶持比例,最高可全额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根据当年度本市重点扶持的对象及项目编制申报指南。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外贸发展基金网络报送系统”实行网上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项目不纳入评审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运作产生的宣传培训、项目评审验收及审计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