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贸发规财〔2009〕520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两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用于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专项资金。
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和纺织品“走出去”专项资金按原有使用范围并入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作为本市外贸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审核并拨付资金,会同市贸发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含新兴市场)项目
1.企业境外参展
2.企业境外市场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