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9〕855号)
各盟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9〕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09〕849号)已经下发,为了尽快落实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合理使用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标准是《实施意见》确定的全区统一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孕产妇给予补助时,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专项补贴总金额累计不得超出限价标准。
三、下达的补助资金(内财社〔2009〕849号)可以用于补助2009年全年住院分娩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要求于今年使用完。国家已经下达了明年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将于今年年底下拨到各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