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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9〕65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1年实现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二、具体目标

  2009年,我区实施的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3个市的20家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4)必须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盟市至少50%的医疗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各盟市至少成立1家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

  2011年,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内全面达到禁烟目标,各县(市)至少成立1家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卫生系统内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标准》要求(见附件2、3),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禁烟工作,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以及作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

  (二)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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