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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五、实行严格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各级政府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选址以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任何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应坚决予以制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应当对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以及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对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监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同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不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

  针对我省地质环境条件特点,分区域、有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完善全省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系统,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和风险区划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以城镇、村庄、人口集中区和河谷流域、铁路公路沿线、重要设施和矿区、库岸以及旅游景区为重点,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点,划分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并向受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对重大隐患,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分析成因和成灾模式,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查清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防治措施,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以落实。要把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常规性、持久性工作抓实抓好,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干部、中小学校师生对地质灾害突发性、隐藏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推行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工作,即对辖区内居民建房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简单评估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联系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地质灾害防灾宣传材料和防灾明白卡发放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人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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