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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确需治理的,按照分级治理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险情严重、难以治理的,由县级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并负责进行治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尽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治理,负责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旅游、园林、文物管理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加快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切实解决基层群测群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设涵盖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信息网络,加强群测群防人员培训,提高识别灾害前兆和预警的能力。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应给予补助,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心。对重点崩塌、滑坡隐患点采用小型专业监测仪器进行监测,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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