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预案体系。预案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南。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特别是本地多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1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预案体系。各类预案要强化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案科学有效。灾害一旦发生,要按照预案启动响应,杜绝盲目指挥。
(三)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原则。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负责重大以上、较大、一般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现场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一旦灾害发生,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组织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研判、果断决策,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机构要根据事态发展逐级抬升响应级别,按照预案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达到自治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条件时,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根据预案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及时协调和解决当地政府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要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应急专家库,建立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合理采纳专家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做到科学处置。
(四)坚持以人为本。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以救人为第一优先,迅速调集救援力量抢救人民生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人民生命安全仍受到威胁的,要迅速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事发地救援力量(含救援队伍、物资装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机构要迅速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近协调调度,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度。需要调动部队支援的,严格按部队调动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
(五)整合使用资金物资。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类应急救灾资金、物资应整合使用,重点用于重灾区及危急区域抗灾救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指挥机构调度。必要时,可依法向社会征用抗灾救灾物资、设备。
(六)妥善安置灾民。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灾民,要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的“五有”原则,迅速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灾民在24小时内得到救助。其他受灾灾民按照民政救灾工作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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