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一)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一步落实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定期为教师体检,各县(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住房、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同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考虑平衡其与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的政策,以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
(二)建立优秀教师激励机制。要定期开展优秀教师的评比表彰活动,在评选各级劳动模范时应充分考虑教师群体所占的比例。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关于奖励优秀教师的政策,把他们的报酬与他们的实际贡献挂起钩来。要强化分配制度的激励功能,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上要拉开优秀教师与普通教师、一线教师与后勤人员之间的分配档次,以稳定优秀教师队伍。
(三)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适当提高农村学校(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各县(区)要对农村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通过在职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与导向作用,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同时,应该向偏远的农村学校教师倾斜。
(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