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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9〕359号)


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我局,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7]58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343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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