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征收的土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征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土地;
(二)征收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除外;
(三)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纳入储备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