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三)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责任监督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重大案件不少于3人。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资格证。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