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范围,并予以公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5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5日内,要将拟做出的决策交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要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制定并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决定制度应确定参加成员及参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要形成文字记录。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市县政府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部门做出的决策由其所设的法制机构组织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