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房屋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规定,具体建设及监管程序和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民自建住房建设活动执行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规范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一)推行农村住房建设勘察设计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勘察。农村住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村住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村住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者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选用建设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情况,对设计施工图进行调整确认。
(二)加强参与农村住房建设企业及人员的资格管理。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农村建筑工匠应经培训考核合格,且具备相应的农村住房建筑施工技能;以个人名义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社会各方面力量”)应依法获得国家注册资格;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企业和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承担;积极引导农民自建住房的建房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建,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筑工匠从事农民自建住房建设。
(三)加强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协会,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发给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单位(户)应与施工承包人(指施工企业、建筑工匠、注册建筑师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户)应将施工承包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