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5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第三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本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