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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二)申请的研究成果的完成时间,在本届评奖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系所申请研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两个以上(含)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系所申请研究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及依次排序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或者市级其他奖励;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属于单位完成的,应当以单位名义申请评奖;属于个人完成的,应当以个人名义申请评奖。

  两个以上(含)单位或个人申请评奖,申请单位或个人排序应当与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排序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根据需要提交);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申请书;

  (三)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

  (四)研究成果的摘要;

  (五)研究成果已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按排序注明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区别对待下列情形: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在前一届或二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良纪录的,不予受理;

  (四)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逾期申请评奖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对已受理申请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可以根据评奖研究成果的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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