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二)负责制定评奖实施方案和评审规则;

  (三)负责审定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获奖人选建议,并对二等奖以上(含)各奖励等级获奖人选进行评审;

  (四)负责处理对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提出的异议,以及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获奖研究成果的处理;

  (五)负责确定评奖结果;

  (六)负责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奖。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承担评奖前期准备工作;

  (二)承担申请评奖的受理工作;

  (三)承担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承担对拟予奖励研究成果的公示和评奖结果的公告工作;

  (五)承担颁奖的组织实施和评奖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承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奖情况的工作。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可以内设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办公室,作为评奖办事机构,处理评奖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实施中,应当切实根据《规定》要求公布、公示评奖有关信息,规范做好评奖申请受理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规则组织实施对研究成果的评审,公正处理有关异议及获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等事项。

  第十三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奖活动开始前,应当制定本届评奖实施方案,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评奖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本届评奖的奖项设置、奖金水平、评奖范围、申请时间和关于申请、评审、公示等方面的程序、规则、要求等。

  第十四条 评奖实施方案公布后,单位和个人认为其完成的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的,可以申请评奖。

  单位和个人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研究成果,为《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