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需要,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可以分设若干类并列的奖项,也可以另设单项奖,各奖项同属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五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后评审。
第六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评奖经费主要来源);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前款规定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第七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奖励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设的奖项,可以各自分为前款规定的奖励等级,同等奖励等级奖项的奖金水平相等。单项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八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标准:按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评奖过程中,应当按照评奖标准,并结合实际,设定科学、合理、适用的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指标既要体现对成果研究价值和水平的评价取向,更要体现对成果应用价值和效果的评价取向。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成员来自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该届评奖开始,至下届评奖产生新一届评审委员会时为止。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关于
《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对
《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