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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
(沪决咨奖委[2009]1号)


  《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23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9月23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规定》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行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等问题决策提供的课题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

  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划等,不属于《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第三条 《规定》所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外省市和自治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系奖励名称,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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