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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三、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着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三)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不成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四)各级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彻底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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