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商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的程序
(一)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科技厅对会商工作条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商请。市人民政府商请与科技厅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提出合作主题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磋商。双方就合作的主题、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讨论协商,达成共识。
(四)批准。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的议定书文本须经科技厅和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科技厅正式行文。
(五)首次会商安排的程序一般与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的程序合并履行。
(六)签约。举行议定书签约仪式,由科技厅厅长和市长签订议定书。
第十五条 双方按照议定书确定的合作主题开展会商。会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方式进行。会商程序如下:
(一)确定会商事项。由市科技局行文,提出会商事项(包括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后分别报厅、市领导同意。
(二)安排会商。由市人民政府行文,正式提出关于本次会商的议程、会商事项及相关安排的建议,并由双方共同作出会商安排。
(三)开展会商。总结上一次会商工作情况,市政府对本次会商事项作相关说明,双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四)印发会商会议纪要。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厅市会商合作委员会。合作委员会是厅市会商合作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确定重大合作事项及其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并组织对会商合作工作的效果评估。厅市会商合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科技厅厅长和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厅副厅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双方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厅市会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科技厅计财处和市科技局作为双方的联系单位和各自的业务牵头协调部门。省市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并按分工落实合作事项。
第十八条 会商工作制度的有效期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三年左右。有效期满,会商工作是否延续由双方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