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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厅厅市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围绕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着力凝炼共性目标和工作重点,集中省、市经济、科技及政策资源,找准工作切入点,实施重点突破,形成区域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创新机制,讲求实效。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因势利导,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依靠机制和体制创新推动厅市会商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取得工作实绩。

第三章 会商工作内容

  第七条 共同谋划科技发展思路。从省科技工作整体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出发,就科技工作思路、发展战略、工作部署开展会商,通过科技厅与市政府高层领导的沟通与协调,理清合作思路,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共同推动重大科技工作。围绕省科技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从市域优势领域出发,找准发展重点,明确工作目标,集成省、市科技及相关资源,共同组织实施,力求取得实效。
  第九条 共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共同组织实施关系区域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着重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和共性技术问题,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保增长促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十条 共同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和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建设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四章 会商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厅市会商工作制度应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充分考虑市人民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综合考核市科技工作实绩,认真分析市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和省科技工作整体部署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科技厅与市政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开展厅市会商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主题应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内容充实、区域特色鲜明、可操作性强,预期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推动作用,且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符合省科技发展总体战略,并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内容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具有统揽科技工作全局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提出的重大科技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应是市人民政府议定的重大事项并有专项经费支持。市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年提高。市级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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