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冀价管[2009]8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供热期在即,为确保今冬供热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管理及相关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推广供热计量价格收费工作。各地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冀价管 [2009]35号)要求,经过努力工作,截至目前基本上能够按期出台当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今冬取暖期具备试点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试点,条件成熟的可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求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二、妥善处理好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的工作。各地在处理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时,应将《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售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与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我局下发的《将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工字[2003]90号)结合起来统筹研究贯彻落实。各地可区分新建住宅和既有建筑分别采取纳入房价或热价的方式将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但不得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并坚持从严审核成本、从严制定标准。